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与领导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分年级(或专业)、班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2-3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家庭属于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类型及参照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及参照比例
按相关规定,在校生中30%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根据贫困家庭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和具体情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生”三档,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7.5%、15%和7.5%评定。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及参照依据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1)烈士子女、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费用的学生;
(2) 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重病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2.具备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学院贫困生: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难以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失业下岗或主要经济创收成员下岗的家庭;
(8)家庭成员老、弱、学龄人口达3人以上,经济负担重,学生本人在院消费少于300元/月。
3.具备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1)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2)父母一方失业下岗的家庭;
(3)家庭年人均现金总收入:农村800元/年/人,城市2000元/年/人;
(4)家庭成员老、弱、学龄人口达2人以上,经济负担重;
(5)其它贫困家庭,学生本人在院消费少于400元/月。
4.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出据的证明材料:
(1)县、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
(2)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①军、烈家属证明,②伤残、重大疾病病历证明,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④兄弟姐妹是在院大、中学生证明,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受到学院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受通报)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勤奋努力,经常旷课或一年内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3.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4.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6.有高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手机(2000元以上)、高档电脑(3000元以上)(特殊专业除外);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穿高档品牌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初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系部(证明材料要求在验核原件的基础上交复印件)。
(二)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和熟悉申请学生的学生代表2—3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残疾,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子女有2人以上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系(部)审核
1.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本系“拟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认困难程度。
2.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由各系辅导员建立贫困生基本信息库(院学生资助中心提供样表),汇总到院学生资助中心。
(四)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全院贫困生名单及贫困类型。依据审批结果由学生资助中心核对、完善贫困生信息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发布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与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贫困生认定实施细则》(十职院[2007]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